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开发自然资源在向资源管理部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开发自然资源时,应同时采取措施防止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开发结束后,应采取恢复植被及其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保护生态环境。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