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已废止未按规定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环境保护工业产品;(二)承接污染治理工艺和设备的设计、施工和安装;(三)承接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储存、处理或者处置。经认证取得的资质证书,不得转借、涂改、出让。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