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指定的环境监理机构如实申报污染物排放情况,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需要改变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去向的,必须在改变前30日办理变更申报登记手续,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改变。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