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制定政府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及年度实施计划,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