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制定政府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及年度实施计划,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