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已废止污染防治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行、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立即停止污染物的排放,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污染防治设施恢复运行、使用之前,需要排放污染物的,应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监测与监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