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北起北环高速公路、东起东环高速公路、西南至荔湾区、芳村区以及海珠区与南海市、番禺区的行政区域分界范围,不得新建、扩建有污染的工业生产项目。现有的工业区必须调整和逐步改变功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工业生产项目,应分批限期治理、转产或者搬迁。越秀区、东山区、荔湾区、海珠区(不含新滘镇)行政区域,广州大道以东、华南路以西、广(州)深(圳)铁路以南、珠江河以北的区域,不得新建和回迁工业生产项目。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