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建设过程或者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下称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制度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由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载明该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