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在本省辖区内的部队系统及国防企事业单位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