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为执法工作提供检测数据的技术机构,未经国家或者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进行计量认证而从事检验、检定、校准、测试的,责令停止检验、检定、校准、测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6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