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生商品量、服务量短缺,应当给用户、消费者补足缺量、补偿损失或者给予更换。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有计量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用户、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用户、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6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