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七章 计量监督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计量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时,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调查与被监督的计量行为有关的情况;(二)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抽取样品;(三)查阅、复制有关的凭证、帐册等资料;(四)封存有关计量器具和登记保存有关的其他物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