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与国民经济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计量活动和计量器具产品质量进行重点监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