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直接用于贸易计量结算的电话计费器、里程计价器等计量计费器和电能表、水表、煤气表以及其他流量计等计量器具安装或者使用前,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和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