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六章 贸易计量结算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按照计量单位结算的商品量或者提供的服务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应当一致,其计量偏差不得超过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估算计量。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