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五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第十八条已修改计量检定机构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才能进行检定、校准、测试。计量检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具有有效的合格证书;(二)检定环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有必要的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措施。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区域范围进行检定、校准、测试,严格执行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方法。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