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内的民族学校应当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教育、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民族学校招收少数民族学生的比例。普通高(完)中在招生时应当对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给予加分录取或者实行定向录取。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