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护各民族的合法权益。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和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地方法规 ·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