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各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和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开发和培植民族文化产业。广泛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瑶族和其他民族历史文化的搜集、整理和研究,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培养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人。依法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址、建筑和革命文物。地方法规 ·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