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主任、局长等组成,在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瑶族所占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自治县县长由瑶族公民担任。地方法规 ·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