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全省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省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州(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基本农田数量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解下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