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闲置基本农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闲置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