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擅自从境外引进水产苗种、亲体及其他水生生物物种的,没收非法引进的水产苗种、亲体及其他水生生物物种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