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渔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非法占用公布的养殖水域、滩涂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代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履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