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渔业条例/第五章 水产品质量安全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销售的水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不得将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用于水产品加工、储存和运输。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