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从事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和捕捞渔船作业规范;不得使用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和电鱼、炸鱼、毒鱼等捕捞方法从事捕捞作业;不得在航道内设置阻碍航行的渔具;不得向渔业水域倾倒渔获物或者遗弃渔具。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