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用人单位对录用的人员应当同工同酬,不得因性别、户籍等原因设置不同的薪酬标准。就业服务和管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