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以及退役军人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安排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公平就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