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每年会同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共同核实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台帐,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地方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被稽核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