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缴费单位因解散、破产、撤销等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资产分配时,应当依法优先偿还所欠的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在分立、合并、被兼并时,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0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