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已废止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适用本条例。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0月1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