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二章 药品生产管理第八条已修改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条件。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相互兼职。前款规定的负责人的任命、变更,应当报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