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或者委托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广告。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