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撤销第十条有效城市道路一般不以企业名称命名。建筑物名称应当与建筑物的使用性质、规模、风格相适应。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