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三章 形式与施教机构第十四条有效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接受继续教育:(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三)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四)接受远程教育;(五)其他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方式。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