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第二十九条有效文化经营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或者对经营场所进行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文化经营单位终止营业,应当向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文化经营单位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