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第十七条有效禁止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化经营活动:(一)危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社会稳定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或者渲染暴力的;(六)诽谤、侮辱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八)宣扬邪教、迷信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内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