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或者超越范围承揽农业机械维修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