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三)审批、发放野生动物管理的有关证件;
(四)组织对野生动物的拯救收容;
(五)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六)按规定征收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费用;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责。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
公安、工商、海关、交通、运输、环保、动物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