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有关部门依法扣押、没收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及时移交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