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林业公安机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森林武警部队、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和乡林业工作站,有权依法扣押非法猎捕、出售、收购、携带和无证运输的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产品及其猎捕、装载工具。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航运等部门有权依法扣留无证运输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