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禁止为其行为提供工具、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