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和保密的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