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四章 系统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安装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删除、修改系统运行程序和记录;(二)擅自关闭系统或者改变系统的用途和范围;(三)泄露系统的秘密;(四)将系统记录资料用于不正当目的;(五)其他妨碍系统运行的行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