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四章 系统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维修,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或者有关技术规范。建设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当使用有企业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