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网络建设,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及其监理、检测、使用、维修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行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