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