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因实施乡村规划给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