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三章 乡村建设第三十条有效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符合乡村规划,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必须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依法审查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并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