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 乡村规划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县域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的总体格局做出安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