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